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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保监管进入新阶段

发布时间:2021-06-22 13:14    浏览次数:334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规定》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判定的直接证据,填补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的空白,标志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环保监管进入了新阶段。

 

  • 《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管理规定》的关键内容

1.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主体责任。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应采取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当出现故障、检修、校准等异常情况时,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及时在企业端如实标记,以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3.明确了常规烟气指标超标的判定标准、原则和处理办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烟气中的颗粒物、NOx、SO2、HCl和CO这5项常规污染物进行监管,其超标判定标准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判定原则为“三个一”,即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上述5项常规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以上超过上述限值,即可认定为超标排放。1个月内任意1项日均值超标天数累计达到5天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在予以处罚的同时,还应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4.明确了垃圾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得低于850℃;对于1个自然日内炉膛温度5分钟均值不达标次数累计超过5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5.明确了现场执法监测的相关原则。对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现场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并且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当现场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6.刑事和经济联动处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 《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

因自动监测设备具有连续在线运行的优势,有益扫除环境监管盲区和死角,已普遍应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但对排污企业超标排放的判定,主要还是以人工现场监测为主。《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使得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的依据。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的介绍,该举措填补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的空白,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面应用,实现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实时监管,让行业监管愈加透明,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也标志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环保监管进入了新阶段;另一方面,通过自动监测手段,实现全天候环境监管,依法打击超标排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能够倒逼行业优胜劣汰,促进垃圾焚烧厂不断改进技术和提高管理水平,使企业自觉守法成为常态化,从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 《管理规定》的亮点

相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其他标准和法规对于常规烟气污染物的重点关注,新颁布的《管理规定》虽然是有关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的管理规定,但仍然将目前还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二噁英类污染物纳入了重点管控范围。具体体现在:
 
1.《管理规定》提出“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得低于850℃”,之所以要对炉温进行管控,是因为二噁英类物质的分解温度在850℃以上;
 
2.《管理规定》明确了“对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现场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3.多年以来,很多企业都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执法监测时只采集一个烟气样品,并仅以该样品的二噁英检测结果作为判定企业是否排放超标的唯一依据的做法存在争议,认为该执法监测并未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至少采集3个样品的测定均值”来进行判定,故经常对执法结果不服;现在《管理规定》则明确了“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4.在全文中多次明确提到“垃圾焚烧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而目前监管部门和公众最为关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就是二噁英类物质。
 
可以说,《管理规定》将二噁英的监管要求和力度又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也必然会在注重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提升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本企业二噁英排放水平的管控。